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及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清单》)。涉及消防审验方面的内容摘录如下。
涉及消防审验方面的内容摘录如下:

一、说明
对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当事人,执法机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警示工作要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二、涉及消防审验的事项
(一)、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不予处罚条件:
第一类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但未按规定就消防设计文件变更内容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项目未投入使用;
3)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类情况: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配套监管措施: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二)、其他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备案
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处罚。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3、不予处罚条件:
第一类情况: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类情况: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配套监管措施: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三)、施工企业不按设计和技术标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不予处罚条件:
第一类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在首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抽中检查时发现;
2)在消防审批时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类情况: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日常检查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配套监管措施: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三、相关用语含义: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辐射的区域范围和人群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应当认定为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有危害后果(相关影响)的已经消除的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4)“初次违法”,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两年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当事人未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等公开渠道查询当事人既往处罚信息,通过所属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查询当事人初次违法线索核查认定记录。
(5)“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城乡建设领域管理秩序损害较小、影响范围较小、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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