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消防工程设计审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近日,中央办公厅正式下发文件,将公安部的职责下放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队相关人员的调动,将在调动后得到批准。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将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部门不进行技术审查。
(国办发[2018]33号)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社会投资建设的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承包方式。
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技术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手续应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限期进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出具统一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应当同时审查设计方案。发证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他部门不得单独审查设计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区域性评价,由政府组织实施。
执行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评价等评价项目不作为立项或立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价项目可在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土地利用预审意见可以作为土地使用证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许可证前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申请和安装,应当在施工许可证签发后提前办理。相关设施的施工应在施工阶段完成,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进场手续。
对经过过程中和事后监督,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审批事项,实行通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