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
a)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b) 消防设施、电气消防技术试验合格证;
c) 建设、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
d) 提供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等资料。
e) 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f)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取样测量;
g) 对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项目进行抽查和试验。
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试验,按分项评定后个别评定的程序进行。
分项按其在消防工程中的重要性分为a(重点工程)、B(主体工程)、C(一般工程)三类。(详见消防验收记录)
a) 分项抽样数不少于2个,总数不超过2个时,检查各分项;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
b) 分项抽检有一项b类不合格项时,应再抽检四个分项,不足四个分项应全部抽检。分项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c) 分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d) 对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有要求,误差不大于5%,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e) 在分项抽检中,有甲级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乙级不合格项1项,评定4项全部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C类不合格项超过4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f)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且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g) 现场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分项评定为不合格;
h) 未按消防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分项工程不足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如果所有子项均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则该单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对需要在当地投入使用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当地消防验收。申请当地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带,无使用区域;
b) 部分投入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d) 取得全部部分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置合理,消防车通道能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档案应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试验、综合评价等全部资料,复检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档案应与整改等原始验收资料一并归档不合格项目的证明材料和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复检记录表。
当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分卷设置,集中存放,图纸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
室内装饰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5年,其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原始技术资料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