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6年2月6日印发,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保障消防安全的迫切需要。我省高层建筑数量多、体量大、业态复杂,火灾防控难度大。2025年11月26日香港新界大埔区宏福苑高层住宅火灾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亟须通过立法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完善立法体系的现实需要。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印发《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且未规定高层工业建筑内容,我省2001年制定的《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有关内容已与最新规定不相适应,需进一步完善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提升管理能力的客观需要。当前我省高层住宅、公共、工业建筑等各类型高层建筑迅速增长,各地在消防安全管理实践中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转化为制度规定,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4条,涵盖总则、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火灾预防、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确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针和原则,厘清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鼓励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适用范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的适用范围为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为更加全面系统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应对“工业上楼”等新形势带来的新风险,《规定》第二条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高层工业建筑,并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针对高层工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专门规定。而针对高层民用建筑(含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大量规定要求,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已作出要求,应从其规定,本《规定》不再重复仅作补充性规定。
2.方针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原则。一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引导全社会遵守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将火灾预防放在首位,防消结合,最大限度预防高层建筑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二是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高层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人员聚集,其消防安全工作具有社会属性,必须依靠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从规划建设到日常管理各环节综合治理,才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筑牢预防火灾的坚固防线。三是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长期坚持“救人第一”的工作原则,体现的就是坚持生命至上,在此基础上,还要坚持科学施救,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一致,同时《规定》在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二章分别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高层建筑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形成知责、明责、履责工作体系。
3.鼓励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科技创新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大动能,也是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强大动能。近年来,我省大力探索火灾监测预警、社会消防管理等平台技术建设,并且主动融入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探索无人机在消防领域应用,《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这些科技手段的建设应用。同时,《规定》第六条也鼓励高层建筑相关主体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等火灾监测预警装置,加强火灾早期监测,早响应、早处置,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高层住宅火灾多发实际,《规定》第六条还鼓励居民住户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技术装置,自主提高家庭设防等级,防止酿成火灾悲剧。
(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产权人、使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细化其履职要求,规范多单位、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要求,明确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责任,界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及能力要求。
1.主体责任划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对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相关主体责任划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应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主要考虑到规章体系的完整性进行转引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就高层工业建筑的有关要求作出专门规定。
2.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能力要求。《规定》第七条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和能力要求作出规定,并在《规定》第十四条对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高层建筑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力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具有应备能力的判定规则未写入本《规定》,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火灾预防。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隐患排查、联合执法机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做好设施管理,对消防设施维护、动火作业、燃气电气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划定9项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
1.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总则第四条、第五条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并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特别是就做好面向用户的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作出规定。
2.设施设备管理。高层建筑火灾报警、喷淋、防火分区、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对监测火灾发生、控制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疏散逃生、消防救援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第十五条首先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出规定,针对高层建筑特点,突出强调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的维护保养,并在第二十八条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3.起火原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高层建筑施工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油燃气、电气产品和线路敷设等作出规定,引导全社会遵守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从控制火源的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推动消防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4.火灾蔓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的防火分隔等作出规定,预防发生火灾时横向、纵向蔓延形成立体燃烧。
5.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大脑中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等法规标准对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已有相关规定,应从其规定。本《规定》第十九条仅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管理作出援引性规定,以示重视和强调。
6.疏散逃生。《规定》第二十条对疏散逃生及其标识管理作出规定,特别针对高层建筑设有门禁系统的应当确保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并在第二十九条设定相应罚则。同时,针对高层建筑人员密集、逃生疏散难的问题,《规定》第二十条针对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分别提出辅助逃生疏散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7.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总结我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治理经验,结合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发展趋势,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相关法规标准适用提供依据。同时,根据一些高层住宅在电梯主动设置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装置的实际,从规章层面鼓励肯定这一做法。
8.消防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员工全员培训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公消〔2011〕213号)要求,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重点岗位人员专门培训作出原则性要求。关于全员培训和专门培训的具体要求,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
9.禁止性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针对在高层建筑内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8种突出违法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同时按照惯例设置兜底性条款,并在第三十条设定相应罚则。
(四)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明确高层建筑规划审批需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超高层建筑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要求各方主体制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规范火灾扑救流程。
1.消防救援能力匹配。《规定》第二十四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要求,将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建筑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上升为制度规定,以确保高层建筑规划建设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同时,《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对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已有规定,但我省存在已审批尚未完成建设的80米以上高层住宅项目,因此《规定》第二十四条仍对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住宅项目征求意见作出衔接性规定。
2.消防组织建设。《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建设微型消防站,既有超高层建筑应当补建微型消防站,相关消防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切实发挥“打早灭小”作用。
3.消防预案和演练。《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各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建筑自身等各方主体制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作出规定,引导全社会遵守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切实多练少演,提升预案制定和演练质效。
4.火灾扑救。《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规范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流程和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作出规定。
(五)法律责任。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设施及标识管理违规、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行为,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主体设定罚款标准,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依法追责。
(六)附则。明确高层住宅、公共、工业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定义,规范高层建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定《规定》施行时间,同时废止旧规。
三、《规定》的主要亮点
(一)实现了高层建筑全覆盖管理。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纳入管理范围,为更加全面系统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高层工业建筑,并将建设中的高层建筑也纳入管理范围,在相关章节中明确了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管理要求。
(二)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总则明确提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在相关章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19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单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章,明确了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实行清单式履职,强化了主体责任落实。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违反有关禁止性要求的处罚规定。
(三)完善了突出火灾风险预防机制。《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理念,关于“火灾预防”条款共13条,主要根据近年来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特别是结合近期香港大埔火灾教训,对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动火作业、危险品、燃气、管道井和冷库管理、消防控制室、疏散逃生和电动车等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并梳理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停放充电、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9类突出违法行为,逐一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强化了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规定》总结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明确高层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等,加强业务培训和联勤联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高层建筑预案和开展演练的要求,强化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明确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打早灭小等要求,以及消防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的救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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