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依据与术语释义
主要规范
有关公共建筑排烟设置的主要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防火规范”)及其历次修订本;
地方性消防技术标准或补充规定;
相关设计图集、行业标准以及消防主管部门的解释性文件。
在消防设计与审查实践中,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排烟,首先参照防火规范中关于房间面积、使用性质、人员密度和排烟方式的条款。
术语解析
房间:在规范语境中通常指由墙体、隔断或其他围护结构围合的室内空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和使用属性。房间的范围通常以其围护结构为界,若无明确围合则按功能分区。
建筑面积:在规范中用于判断是否达到设烟或其他防火要求的“建筑面积”,通常指房间净使用面积或某一空间的建筑面积统计值。不同规范或条款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可能有所差异,需按具体条文或标准的定义确定。
卫生间:作为房间内的功能分隔单元,通常为独立的围合空间,具有特定的湿热、排风和通风要求。卫生间的使用性质、人员停留时间和火灾危险性与主房间往往不同。
二、设置排烟的目的与适用条件
设置排烟的根本目的
排烟系统旨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排出烟气和有害气体、降低室内温度、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和灭火作业面的能见度,从而保障人员疏散与消防扑救的安全。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防火规范通常将其列为需要设置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对象,以降低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的风险。适用条件要素
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排烟通常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房间的净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范中的临界值(如100平方米);
房间是否为“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如观众厅、训练室、活动场所、营业大厅等);
房间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可燃物多少、燃烧蔓延可能性);
房间与公共疏散空间、楼梯间、垂直防火分区的相互关系;
是否已有其他防烟或防护措施(如直接外开门、自然通风良好或设置局部排风量足以满足规范要求)。
三、“房间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卫生间”的规范性分析
基本原则
在多数设计与审查实践中,“房间建筑面积”指的是构成该独立房间使用功能的全部净面积。如果卫生间与该房间为同一围合空间且未独立分隔计入其他使用单元,则其面积通常并入该房间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相反,如果卫生间作为独立的功能间(有独立门、明确的分隔墙体,并且在建筑用途分类中被视为独立的辅助用房),则在某些规范口径下,卫生间面积可单独计量,不并入主要房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中。规范条文的具体表述
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条款为例,关于“卧室、教室、会议厅、营业厅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超过一定面积需设置排烟”的规定,其表述通常基于“房间或场所的建筑面积”。规范并未在每一条中针对卫生间是否并入做出统一的明文限定,而是留给设计人员依据房间围合与使用功能判断。因此,是否计入卫生间面积需要参照:
房间是否为一个独立使用单元(例如酒店客房内的卫生间通常被视为客房的一部分,而商场或办公区内设的公共卫生间则视为独立功能间);
卫生间是否对该房间的火灾烟气扩散有显著影响或是否被设计为独立防烟分区。
火灾安全目标的引导原则
从火灾安全目标出发,判断面积计入更应考虑卫生间对场所总体火灾烟气动态的影响。若卫生间与主要活动空间之间没有有效的烟气阻隔,或者卫生间的门在常态下是敞开的、成为烟气通道的一部分,则将其面积并入主房间可能更有利于采取恰当的排烟措施,确保在火灾时整体空间的烟气控制有效。相反,若卫生间为完全封闭的独立间体、且设有独立排风系统,其对主空间的烟气贡献有限,则可考虑不并入主要房间面积计算。
四、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与处理建议
酒店客房、住宅单元中的卫生间
在酒店客房或住宅单元内,卫生间通常作为房间功能的一部分并计入该单元的建筑面积。在判断是否达到需设置排烟的100平方米临界值时,通常包含客房内的卫生间面积。但需要注意:多数客房面积远小于100平方米,所以这一点在实践中影响不大。商业或办公大开间内设若干卫生间
在大型营业厅、展览厅、开放式办公区等地上大房间内,若设置有多处供公共使用的卫生间,这些卫生间往往被设计为独立的功能间并有独立的门与走道。因此在计算营业厅或办公区的“房间面积”时,是否包含这些卫生间需视卫生间是否构成该房间围合的一部分以及是否为单独功能单元:通常将营业区的净使用面积单独计量,而卫生间面积单独列示,不并入营业区的100平方米计算。但在消防审查中,若营业区总使用面积(不含独立辅助间)仍大于规范临界值,则需设置排烟。展览、会议、教学等场所内的临时或附属卫生间
若卫生间为临时设施或附属在展厅、会议厅内部,通常可视为该厅的一部分。鉴于展览或会议场所的人员密集性,将卫生间面积并入总面积有助于确保排烟容量与烟气控制措施的充分性。有独立排风与防烟设施的卫生间
当卫生间本身配备独立的通风排风系统、门窗密闭良好、并且被划为独立防烟分区时,其对主房间的排烟要求可单独评估。此时,即便计入总面积,工程师亦可通过局部通风与防烟分隔措施,满足规范的整体要求。
五、工程实施与审查建议
设计阶段的做法
明确房间与卫生间的功能与围合关系:在建筑平面与分户图上明确标注哪些卫生间为房间内成套设施、哪些为独立公共卫生间;
按照规范口径计算各独立房间的净建筑面积,必要时提交面积计算说明,说明是否将卫生间面积并入;
在有争议或临界值附近时,优先采取更保守的安全措施(即将疑义区域并入总面积并设置相应排烟),以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
若选择不并入卫生间面积,需在设计说明中给出依据,并在排烟、防烟分区和排风系统设计上采取补偿性措施,确保整体烟控效果。
审查与验收阶段的注意点
审查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明确的面积计算依据和图纸注记,必要时要求说明卫生间是否作为独立功能间;
对于采用局部防烟或独立排风替代整体排烟的情形,应要求提供计算书和风量、通风换气率、密封与排烟排风协调方案;
验收时检查卫生间与主房间之间的门窗、隔断、通风管道是否按设计实施,确保在火灾情况下不形成不受控的烟气通道。
六、结论与建议性答案
概括上述分析,对于题目“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这个建筑面积包含房间里的卫生间吗”,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规范并无对所有情形一刀切地规定“卫生间是否必须并入房间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卫生间面积,应以房间与卫生间的围合关系、使用性质、功能独立性以及通风与防烟分隔状况为判断依据。
在多数情况下,若卫生间为房间内部的组成部分(如套间内部卫生间、会场内附属卫生间且无独立防烟分隔),其面积通常并入房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从而影响是否达到设置排烟的临界值。
若卫生间为独立的辅助功能间(有独立门厅、明显的功能分隔并列为单独使用单元),且配有独立排风与防烟措施,则在某些口径下可不并入主房间的面积,但设计时应提供充分的技术说明并保证整体防烟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实践中,当存在不确定性或接近规范临界值时,建议采取更为保守的处理方式(即将卫生间并入总面积并按规范设置排烟),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独立防烟分区、独立排风、加强密闭与排烟排风协调)来替代并确保安全。
七、针对不同主体的具体建议
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面积计算口径、功能划分与防烟分区,并在提交消防审查时附上说明和必要的通风排烟计算书;对临界面积或人员密集型场所优先保证排烟措施的充分性。
对于审查与管理单位:在审查中强调“以防火安全目标为导向”的判断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在不明确的情况下提供更为详细的说明或采用更为严格的处理方法。
对于使用管理方:了解建筑的防烟分区与排烟系统运行方式,确保日常维护与疏散通道的畅通;在装修或功能变更时及时联系设计和消防部门评估是否需调整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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